10余年来,电影不断突破原有体制,简政放权,使电影产业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党的以来,电影主管部门陆续取消了“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等10项行政审批。
上述审批均由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设立。例如“电影剧本审查”,是为了防止电影片中载有的内容,对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进行事前审查。在这一轮行政审批中,明确为一般题材电影无须再提交电影剧本,只需提交梗概备案,20个工作日内即可对社会进行公示并投拍。而与此同时,涉及重大题材、、外交、民族、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仍然需要提交剧本进行审查。这样一来,既解放了生产力,又注重文化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电影产业促进法》3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贯彻“法无即可为”的原则,除已明确取消的10项行政审批以外,还实质上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依据2002年之前的管理办法,必须先经国务院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长期证”),才能到工商部门“设立”电影制片单位,从事电影摄制业务。这就为电影制片行业设置了准入门槛。《电影管理条例》也了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可以申领《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单片证”)并拍摄电影,这实际上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开辟的新径。2006年《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进一步放宽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条件,并将部分审查权限下放到省级。经过多年,“设立制片单位审批”名义上虽然得以保留,但其实质已接近取消。2014年将该审批下放到省级;2016年,国务院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取消该项审批,并明确在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彻底取消。
电影简政放权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我国故事片产量220部,全国票房20亿元。到2016年,国产故事片772部,全国票房492亿元,位居世界第二,城市主流院线块,跃居世界第一,活跃的电影拍摄主体达千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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