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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募:关于临床试验中的伦理委员会你需要知道这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0-8-18 16:31:2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我国现行GCP和ICH-GCP两者都了伦理委员会至少5人组成,应有非医药专业人员和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同点是我国现行GCP还伦理委员会中必须有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和不同性别的委员,这是比ICH-GCP要求更高的方面,应该予以肯定,因为该使伦理委员会人员知识结构更加全面,有助于更好地受试者利益。但是我国现行GCP中并未更加细致的“非医药专业相关人员、法律专家、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是否可以是同一人,从而导致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签署3类人员变成了同一人兼职,这虽然没有明确违反GCP条款,确是违反了GCP的初衷。

  ICH-GCP对伦理委员会的操作程序给出了非常详细的,包括伦理委员会。应当接收的文件,审评内容、频率、方式、顺序,研究人员应立即报告伦理委员会的事项和伦理委测试你前世怎么死的员会应迅速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的事项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国现行GCP仅给出了一些指导性,因而使得各个伦理委员会操作起来经常各有不同,虽然各个中心都努力互相借鉴经验或借鉴ICH-GCP的经验,但因为没有统一的指导性原则,使得类似于到会委员数不符合标准或未到会委员参加投票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伦理委员会设立于医疗机构中,这种设置方式导致伦理委员会在组织和利益上缺乏性。例如在某些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中,除了个别从事法律或社区工作的以外,大多数都是自己医院中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因此伦理委员会作为医院的附属角色,其伦理审查的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医院决策者和意志的影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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